tyc234cc太阳成集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tyc234cc太阳成集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及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三二分段制学生和普通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学生的申诉工作,申诉委员会在院党委指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院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tyc234cc太阳成集团学生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能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院申诉委员会,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学院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tyc234cc太阳成集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豫质院〔2006〕45号)同时废止,学院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tyc234cc太阳成集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2017年7月7日
附件
tyc234cc太阳成集团学生申诉申请书
姓 名 |
| 系(部)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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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 班 级 |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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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理由、要求:(需附学校处理决定,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口 同意受理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口 不同意受理 0 材料不齐 O 失效已过 O 其他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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