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234cc太阳成集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稳定,保护广大教职工生的合法利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各类门禁制度。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凭工作证、学生证,临时人员凭临时通行证;公、私来客一律在传达室登记,机动车辆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出租车无特殊情况严禁入内。门卫人员要尽职尽责,文明执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无理取闹者送交保卫处处理。
第二条 携带、运送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需向门卫工作人员出示加盖保卫处公章的物品放行证明,经门卫核查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须严格按照《tyc234cc太阳成集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国内外及港、澳、台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并在进校前经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写乱画,不得乱贴、散发广告。
第六条 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出、讲座、报告等各类大型公共活动,组织者须提前三天向学校有关部门报批并在保卫处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举行过程中,组织者须确保活动安全有序。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组织集会、演讲、游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 在校内承办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考务等活动,承办单位须提前三天到保卫处备案,以便安排保卫及车辆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严禁携带宠物、危险品、管制类物品进入校园。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乱摔、乱抛酒瓶等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条 禁止在校内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园内从事有经营性质的产品介绍、展览、广告宣传、娱乐游艺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机密文件、资料、图纸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或兼职者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建立登记、阅看、借用、复制等手续,外借须经分管校长批准,要有安全保障,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在校园开展三天以上的建筑或维修活动,施工方应当按照流程报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特殊场所或路段临时施工的,需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校内严禁使用明火,因建筑施工等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须提前向保卫处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校内活动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文明礼貌,互敬互爱,举止得当,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私财产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严禁攀爬、翻越围墙或跨越设置警戒线的区域。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使用和损坏校内通信、电力、网络、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严禁伪造、变造或买卖校内证件,禁止借用或向他人出借校内证件。
第十八条 严禁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各种宗教、迷信和非法传销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以组织、胁迫、诱骗、教唆等方式参与刷单、校园贷、套路贷等各类网络诈骗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或放飞影响交通或消防安全的飞行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应设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进行活动。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及客人。宿舍熄灯后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验室、各办公楼宇不得有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乱接电线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球类、旱冰、滑板、电动平衡车等活动应在相应的专门场所或场地进行,不得影响或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第二十五条 爱护校园各类公共设施,保护花草树木和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 如校园处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阶段,将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校门人员查验、车辆通行、活动报备、校园管理等各项安全级别,校内各类人员应主动配合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建平安志愿者队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治安、交通、大型活动保障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校内各类人员应尊重、配合志愿者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视情节或程度,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有以上未提及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程序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